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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未检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下旬某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按约定至被害人邱某某(女,2006年4月4日生)家中送饲料,后其趁被害人家中大人外出之际,搂抱并用手抠摸被害人生殖器。经验伤,被害人邱某某的处女膜略破损。

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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