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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未检刑诉(2014)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白新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9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秋萍路XXX号XXX室被害人窦某某(女,2005年5月5日生)暂住地门口时,顿生歹念,用手指强行抠摸被害人外阴进行猥亵。

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窦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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