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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4)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猥亵儿童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在本市闵行区梅陇镇普乐路XXX号“形而上学”文化艺术培训中心一号琴房内,趁教授被害人张*(女,2003年生)弹钢琴之机,先后两次对被害人实施抚摸胸部的猥亵行为。

被告人张*于同年11月15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审理中,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表示对被告人张*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案发简要经过、户籍人员情况列表,谅解书,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自首,且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及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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