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1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猥亵儿童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及其指定辩护人连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董**至本市云南南路桃源新村附近,见三名幼女在该处玩耍,无人看管,遂起歹念。董**以给吃巧克力为诱饵,将三名幼女带至其位于本市贻庆街XXX弄XXX号的住处,用手和金属筷子对三人的生殖器、肛门进行猥亵。随后,董将三人送回。当日晚,被害人父母在得知上述情况后报警,在被害人的指认下,民警至本市贻庆街XXX弄XXX号,将被告人董**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作案现场、工具照片等书证、物证,三名被害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确认,被告人董**以巧克力为诱饵,引诱三名女性幼童至家中进行猥亵,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被告人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提请法院依法审判。

庭审中,被告人董**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董**至本市云南南路桃源新村附近,见三名幼女在该处玩耍,无人看管,遂起歹念。董**以给巧克力吃为诱饵,将三名被害人带至其位于本市贻庆街XXX弄XXX号的住处,用手和金属筷子对三人的生殖器、肛门进行了猥亵。随后,董将三人送回。当日20时许,被害人的家属得知上述情况后报警,民警在被害人指认下至本市贻庆街XXX弄XXX号将被告人董**抓获。董**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董**的供述,三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作案现场、工具照片等书证、物证,三名被害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对三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进行猥亵,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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