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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a犯猥亵儿童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a及其辩护人蒯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沈a以购买文具为由哄骗被害人田*(女,2007年1月3日出生),并将田带至本市闵行区莲花南路X弄对面绿化带内,对田实施猥亵,后被小区居民发现并制止。

当日,被告人沈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买。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沈a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沈a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田*亲属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马a、林a、祝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户籍证明、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a以诱骗方式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沈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于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对沈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沈a认罪较好、沈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等为由,请求对沈**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a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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