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齐某某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伊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齐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执行机关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5年8月15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齐某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4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齐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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