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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朋华猥亵儿童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康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朋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认为,罪犯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3月31日,罪犯代**获得表扬奖励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奖励1次,而非记功1次,鉴于提请减刑建议书有误,减刑幅度下调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代朋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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