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张**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3)睢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张**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日(刑期至2015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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