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嵇友权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未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嵇**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嵇友权在本市雨花台区福润雅居苏果超市附近,以骑木马和购买冰棒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王**(女,2009年12月24日生)信任。后将被害人王**哄骗至本市雨花台区贾**1栋旁的地下室出口处,采用扣阴道、以及将吸管插入肛门、对着吸管吹气的方式对被害人王**进行猥亵。

被告人嵇友权于2015年8月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嵇友权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王**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南**医院病历单,被害人王**的户籍资料,被告人嵇友权的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嵇友权的手机视频,苏果超市至贾西新苑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嵇**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嵇**犯猥亵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嵇**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嵇**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