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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犯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未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在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X村X组的本人家中,采用哄骗的方式将来找其重孙女玩耍的张**(女,X年X月X日生)抱到沙发上,用手抠摸张**的阴部,对其进行猥亵。

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在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X村X组的本人家中,强行将来找其重孙女玩耍的张**(女,X年X月X日生)抱到床上,用手抠摸张**阴部,对其进行猥亵。

2015年2月7日被告人胡*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吴*、张**等人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病历,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公诉人当庭予以认可,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胡*有自首情节,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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