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漯郾刑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吕*平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吕*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漯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20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吕**在任教师期间,酒后采用搂抱等手段猥亵两名不满14岁的女生,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罪犯吕**在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11月获记功一次,2014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为良好,2015年4月个体改造质量评估为较好等级,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干警鉴定证明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吕**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