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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5年2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6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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