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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竹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竹林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1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段竹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竹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3次嘉奖;2014年1月获得表扬。另查明,罪犯段竹林在服刑期间多次存在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生产任务等行为,累计被扣1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本、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段竹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由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多次违反劳动改造行为规范,故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幅度中予以扣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段竹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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