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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正治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3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戎正治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3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戎正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戎正治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5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戎正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戎正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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