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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平少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有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刑期自二○一二年五月七日起至二○二四年五月六日止。该犯于201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有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有多次将同村女孩张**、何某某强奸,对同村女孩张**、张*已实施猥亵。

罪犯张*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有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有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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