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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中一法刑一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因其年老,对其减刑幅度可酌情从宽掌握,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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