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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中一法刑一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中中法刑一终第14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8次;2015年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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