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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5日作出(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4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平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5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其犯罪时未成年,依法对其减刑幅度适度从宽。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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