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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强奸、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阳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36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中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以(2015)减字第111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夏**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获奖励分128.13分;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表扬(已折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夏**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三天(刑期至2015年8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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