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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建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严*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南**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以(2015)柳州狱减字第125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严*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严*建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忠建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获奖励分42.2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严*建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严*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严*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天(刑期至2015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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