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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奸、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2005)桂市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12日交付执行。2007年8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1月、2013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减刑三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2014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52.9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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