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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平**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于2013年10月11日送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2015年5月18日,执行机关广**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3月止,累计奖励分35.5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及余刑情况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及《最**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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