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铜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逢明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12年6月19日重庆**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2月3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欧逢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