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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奸罪,陈*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渡法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期间,犯猥亵儿童罪,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渡法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5年11月3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陈**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一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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