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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绵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31日以(2012)川刑终字第665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被告人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四川**理局于2015年3月25日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于2012年10月9日被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已经届满。其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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