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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巫**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巫法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述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4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周**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针对未满十四周岁幼女性犯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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