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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巴法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2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10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童*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童*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童*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针对幼女性侵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5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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