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开**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开法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渝二中法刑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9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2年4月18日、2013年7月15日、2014年10月8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一个月、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张**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针对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性犯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