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1)剑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满日期:2019年03月06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北监狱于2015年0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较好地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民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积分153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民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8年07月0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