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2)梓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满日期:2016年06月14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北监狱于2015年0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5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90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