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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