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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