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海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2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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