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农丰任与被告金旺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丰任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农丰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