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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有限公司与铜梁区莲花娱乐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有限公司与被告铜梁区莲花娱乐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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