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中国音**管理协会诉什邡**贩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四川省**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德*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四川省**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指令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什邡市ATT量贩歌城的部分设备,其被执行人的合伙人均向本院书面承诺:分期在三月内自动履行完毕,且已履行了92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德*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