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德阳**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德**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勇属失地农民,仅有一套住宅房(99.26平方米)已抵押给德阳**支行(抵押金额为224000元),除此之处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德**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