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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