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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