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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诉汕头市澄**有限公司、王**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司)诉汕头市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司)、王**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贵州省**民法院受理后,良**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贵州省**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筑民三(知)初字第57号民事裁定,驳回良**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上诉人良**司不服,以腾**司就同一“智能点播故事机”产品分头向淄博、汕头、贵阳等多地法院起诉,属重复诉讼、滥用诉权的行为。请求裁定将此案移送汕头**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腾**司起诉称,良**司生产“智能点播故事机”以及王**销售“智能点播故事机”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贵阳系侵权行为实施地之一,故贵阳**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腾**司是否重复起诉的问题,则应在实体审理中依法予以查明,不属于应当移送管辖法定情形。综上,良**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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