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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有限公司诉四川得恩德**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得恩德**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四川得恩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得恩德**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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