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音**管理协会申请执行德阳市**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德阳市**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德阳**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4)德*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德阳**民法院申请执行。德阳**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的执行金额为31740元。权利人至2015年11月3日尚未受偿金额3174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德阳**民法院(2015)德*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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