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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音乐战国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告音乐战国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音乐战国的经营者阳*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称:原告系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通过与权利人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取得了《自由飞翔》、《吉祥如意》、《等爱的玫瑰》等多部作品的放映权和复制权,并有权在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未支付版权费即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内营利性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下列99部MV音乐电视作品:《吉祥如意》、《自由飞翔》、《等爱的玫瑰》、《桂林美》、《月亮之上》、《相约北京》、《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曾经爱过你》、《一个人哭》、《我不后悔》、《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穿行》、《风雨中的美丽》、《家乡》、《那个冬季》、《天亮了》、《醒了》、《爱就爱了》、《我挑我的》、《123站起来》、《那一天》、《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爱过的你》、《小永远》、《一个人的战役》、《地铁》、《绝不放手》、《爱死了昨天》、《寻找李**》、《你叫什么名字》、《菠萝菠萝蜜》、《HASIT》、《翅膀》、《哪一站》、《朋友难当》、《天下无贼》、《人间》、《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浮光》、《如果爱忘了》、《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首情歌》、《ANDY》、《天天看到你》、《无法阻挡》、《离别》、《放手》、《你就像个小孩》、《惩罚》、《江南》、《曹*》、《进化论》、《一千年以后》、《小酒窝》、《第几个100天》、《被风吹过的夏天》、《不潮不用花钱》、《醉赤壁》、《想象之中》、《分享》、《栀子花开》、《看穿》、《可不可以爱》、《最好的幸福》、《还有我》、《女皇》、《飞蛾扑火》、《呼喊》、《哈罗》、《撕夜》、《退让》、《撒野》、《下雪》、《差一点》、《走向前》、《杀手》、《我还想她》、《美人鱼》、《就是我》、《简简单单》、《编号89757》、《冻结》、《原来》、《会读书》、《豆浆油条》、《完美新世界》、《会有那么一天》、《距离》、《大家闺秀》,侵害了原告对上述作品的放映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上述99首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每首作品按800元计算共计79200元,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6430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刻盘费30元、场所消费100元、交通费300元),两项共计8563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音乐战国辩称:被告主观无过错,被告安装的点歌系统是购买的北京雷石点歌系统,且系统中的歌曲也是公司预装,并非被告自己安装;被告未对原告构成任何损失,被告并未收取点歌费用,因此并未通过使用原告作品营利,被告的营业收入来源于被告提供的酒水和食品。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3、正版DVD碟片以及DVD专辑《擦肩而过》、《最炫民族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封面及歌曲目录,证明北京华**限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北京竹**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新二十一**)有限公司、北京**限公司是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4、(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58、459、461、467、468、473、60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分别与北京华**限公司、北京乐**有限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北京竹**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新二十一**)有限公司、北京**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七家公司委托原告管理其公司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上列七家公司出具的《声明》,证明上列七家公司均对《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合同期限自动顺延没有异议;

5、(2014)广市思证字第2124号公证书及内附公证封存光盘和消费发票,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以营利方式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以及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经营场所消费了100元;

6、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保全证据刻录光盘支出30元;四川**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保全证据支付公证费1000元;《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律师费5000元。

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5中封存的光盘进行播放,同时将证据3中的正版DVD光碟中的相同名目的音乐电视进行播放,经比对,原告认可在被告经营场所录制的音乐电视中有69首与正版DVD碟片中的音乐电视作品相同。

对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被告质*认为: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经过庭审对比质证,认可在被告经营场所录制的69首音乐电视与原告提供的正版DVD光碟中的音乐电视作品相同。

被告音乐战国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手机拍摄的授权证书的照片。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照片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认可。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和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证据1、2证明原、被告双方的主体资格,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5系经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6中的两张发票,系税务机关的正式发票,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中的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内容包括一、二审及执行程序,且不能证实原告已支付代理费5000元;经对比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3中正版DVD光碟和证据5由公证机关封存的光盘中的音乐电视,原被告均认可相同的曲目为69首,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及比对的结果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照片,被告未提供原件核实,且原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据此,综合采信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08年7月28日,原告(甲方)与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08年9月5日,原告(甲方)与北京华**限公司(乙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08年9月11日,原告(甲方)与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限公司(乙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09年6月29日,原告(甲方)与北京麒**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0年9月8日,原告(甲方)与北京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1年7月4日,原告(甲方)与北京竹**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3年11月11日,原告(甲方)与北京**限公司(乙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列合同均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甲方管理,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3年6月6日,北京华**限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北京乐**有限公司分别出具《声明》,均表示对合同续展未提出任何异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然有效;2014年7月21日,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出具《声明》,2014年9月10日,北京竹**限责任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限公司分别出具《声明》,均表示同意《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

原告所主张的音乐电视《吉祥如意》、《自由飞翔》、《等爱的玫瑰》、《桂林美》、《月亮之上》、《相约北京》、《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曾经爱过你》、《一个人哭》、《我不后悔》、《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的著作权人为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穿行》、《风雨中的美丽》、《家乡》、《那个冬季》、《天亮了》、《醒了》的著作权人为北京麒**限责任公司;《爱就爱了》、《别怕有我》、《我挑我的》、《123站起来》、《那一天》、《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的著作权人为北京竹**限责任公司;《爱过的你》、《小永远》、《一个人的战役》、《地铁》、《绝不放手》、《爱死了昨天》、《寻找李**》、《你叫什么名字》、《菠萝菠萝蜜》、《HASIT》、《翅膀》、《哪一站》、《朋友难当》、《天下无贼》、《人间》、《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浮光》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华**限公司;《如果爱忘了》、《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首情歌》、《ANDY》、《天天看到你》、《无法阻挡》、《离别》、《放手》、《你就像个小孩》、《惩罚》、《江南》、《曹*》、《进化论》、《一千年以后》、《小酒窝》、《第几个100天》、《被风吹过的夏天》、《不潮不用花钱》、《醉赤壁》、《想象之中》、《呼喊》、《哈啰》、《撕夜》、《退让》、《撒野》、《下雪》、《差一点》、《走向前》、《杀手》、《我还想她》、《美人鱼》、《就是我》、《简简单单》、《编号89757》、《冻结》、《原来》、《会读书》、《豆浆油条》、《完美新世界》、《会有那么一天》、《距离》、《大家闺秀》的著作权人为北京**限公司;《分享》、《栀子花开》、《看穿》、《可不可以爱》、《最好的幸福》、《还有我》的著作权人为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限公司;《女皇》、《飞蛾扑火》的著作权人为北京乐**有限公司。

2014年9月5日,四川**源公证处出具(2014)广市思证字第2124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2014年8月18日,四川**源公证处应原告保全证据申请,由公证员蒲**和公证人员张*对原告的取证实施人郭**的取证行为进行保全。2014年8月19日15时34分,公证人员与郭**到位于广安市滨江路北路8号1-3音乐战国吴*包房内以消费方式进行证据保全,郭**将用于取证的摄像机交公证人员检查,摄像机无任何存储内容,公证人员遂将用于取证存储的SD卡交郭**插入摄像机,郭**使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播器点播原告起诉状中所列音乐电视,同时进行摄像。摄像完毕,当场取得SD卡一张,由公证人员将内容剪切保存至广安**证处办公电脑。后由公证人员将上述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装于证物袋,一份附公证书后,一份交付文莉、一份留存公证处)。消费后,郭**取得该营业场所提供的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一张,共计100元。广安**证处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系根据保全证据过程中郭**拍摄的内容所刻录,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与公证书粘连的发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经双方当事人比对质证,原告以消费方式保全证据录制的在被告经营场所播放的下列69首音乐电视与原告提供的正版DVD光碟中的音乐电视相同:《吉祥如意》、《自由飞翔》、《等爱的玫瑰》、《月亮之上》、《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曾经爱过你》、《一个人哭》、《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风雨中的美丽》、《那个冬季》、《醒了》、《爱就爱了》、《我挑我的》、《123站起来》、《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爱过的你》、《地铁》、《绝不放手》、《爱死了昨天》、《寻找李**》、《菠萝菠萝蜜》、《HASIT》、《翅膀》、《哪一站》、《朋友难当》、《天下无贼》、《人间》、《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不让你走》、《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首情歌》、《天天看到你》、《无法阻挡》、《放手》、《你就像个小孩》、《惩罚》、《进化论》、《一千年以后》、《小酒窝》、《第几个100天》、《被风吹过的夏天》、《不潮不用花钱》、《醉赤壁》、《想象之中》、《栀子花开》、《看穿》、《可不可以爱》、《最好的幸福》、《还有我》、《女皇》、《退让》、《下雪》、《差一点》、《走向前》、《杀手》、《美人鱼》、《就是我》、《简简单单》、《冻结》、《会读书》、《豆浆油条》。

另查明,2014年5月10日,原告与四川**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因与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委托四川**事务所代理,原告应向四川**事务所支付代理费每案5000元,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至本案终止。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消费100元,为保全证据支付公证费1000元,刻录光盘费3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系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经授权后可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的诉讼。北京华**限公司、北京乐**有限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北京竹**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新二十一**)有限公司、北京**限公司系本案所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与上述著作权人均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并约定由原告管理上述著作权人拥有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且上述著作权人均发表《声明》表示对《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授权期限顺延没有异议,故原告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有权就侵害本案所涉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的行为主张权利。

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放映的音乐电视与原告享有放映权、复制权的音乐电视作品相同的曲目为69首。被告作为KTV场所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系通过向消费者提供音乐电视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并从中获利,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以向消费者提供点播系统的方式公开放映音乐电视作品应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被告主张其放映的音乐电视作品均来自其购买的点歌系统本身,原告不应向其主张侵权,然而被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放映该69首音乐电视作品经过了著作权人或原告的许可,抑或证明其购买的点歌系统的制作公司系相关作品的权利人。故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及原告许可放映该69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该69首作品的放映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中确认了被告未经许可放映的音乐电视曲目,原告可要求被告从曲库中删除被告侵权的该69首音乐电视作品。关于赔偿数额,原告要求被告按每首作品800元赔偿其经济损失,然而原告并没有举示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无法查清被告的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流行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性质和主观过错,本院酌定被告按每首260元赔偿原告69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经济损失共计17940元。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其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6430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刻盘费30元、场所消费100元、交通费300元)。因原告提供了其为取证支付的公证费、刻盘费、场所消费票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证费1000元、刻盘费30元、场所消费1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300元,因其没有提供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然而考虑到原告为制止侵权进行取证、诉讼必然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本院酌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交通费1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虽然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但未提供相应的收费票据,且该《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包含本案的一、二审和执行阶段,故不能证明合同中约定的5000元律师费已实际产生,根据上述本院已支持的各项损失为50000元以下,参照《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本院酌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7940元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3230元(公证费1000元、刻盘费30元、场所消费100元、交通费100元、律师费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音乐战国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曲目为《吉祥如意》、《自由飞翔》、《等爱的玫瑰》、《月亮之上》、《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曾经爱过你》、《一个人哭》、《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风雨中的美丽》、《那个冬季》、《醒了》、《爱就爱了》、《我挑我的》、《123站起来》、《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爱过的你》、《地铁》、《绝不放手》、《爱死了昨天》、《寻找李**》、《菠萝菠萝蜜》、《HASIT》、《翅膀》、《哪一站》、《朋友难当》、《天下无贼》、《人间》、《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不让你走》、《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首情歌》、《天天看到你》、《无法阻挡》、《放手》、《你就像个小孩》、《惩罚》、《进化论》、《一千年以后》、《小酒窝》、《第几个100天》、《被风吹过的夏天》、《不潮不用花钱》、《醉赤壁》、《想象之中》、《栀子花开》、《看穿》、《可不可以爱》、《最好的幸福》、《还有我》、《女皇》、《退让》、《下雪》、《差一点》、《走向前》、《杀手》、《美人鱼》、《就是我》、《简简单单》、《冻结》、《会读书》、《豆浆油条》的音乐电视;

二、被告音乐战国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17940元、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230元,共计2117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40.75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970元,被告音乐战国负担97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民法院,同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提出的缓交或免交申请未获批准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四川省**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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