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云南日**务中心与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诉被告云南日**务中心(以下简称报业**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被告于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于2010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阮**,被告报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华**公司起诉称:原告发现被告擅自在其发行的报纸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ED001519,内容为学子拥抱的图片一张。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春城晚报》头版向原告赔礼道歉二次(原告当庭放弃该项诉讼请求);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而付出的合理支出3600元。其中公证费6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务中心答辩称:1、原告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无权起诉被告;2、被告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及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针对诉讼请求,原告向**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711号公证书;2、(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583号公证书;3、CN域名注册证书;4、(2009)云昆中衡证字第15141号公证书;5、《春城晚报》2007年11月5日第C6版;6、《春城晚报》在网上发表题为“跻身中国城市第一媒体联盟,《春城晚报》实至名归”的宣传文章;7、感动瞬间;8、遇刺之后;9、图片库:二级市场;10、(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637号公证书(部分);11、荣誉证书;12、最后通知;13、“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14、进帐单;15、(2009)海民初字第8017号民事判决书;16、公证费发票;17、律师费发票。

针对答辩意见,被告**务中心向本庭提交2006年11月至2008年9月期间,被告支付图片使用费的情况。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法律事实如下:

2005年7月14日,原告华**公司注册成立,同年8月4日,原告将gettyimages.cn注册为域名。2008年6月9日,案外人美**ges公司确认原告作为其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附件A中列有Photodisc等品牌目录。2009年11月19日,原告通过云南**衡公证处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保全到涉案图片(品牌Photodisc,编号ED001519),该图片的网页均注明“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

原告取得被告刊登于2007年11月5日《春城晚报》C6版上的“拆穿加拿大留学四大谎言”宣传广告一份,该广告中所使用的图片与涉案图片相同。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广告上所使用的图片侵犯其权益,曾于2009年9月3日向云南**集团发出“最后通知”,就相关侵权事实与其进行交涉无果后,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问题,由于原告将gettyimages.cn注册为自己的域名,www.gettyimages.cn是该域名的子域名,所以两个域名均指向同一网站,即原告所持的网站。www.gettyimages.cn网站涉案图片的署名为GettyImages,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美国G**ges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Get**es公司作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于2008年6月9日授予原告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故原告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能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认为原告并非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但其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故被告的抗辩主张不成立。

由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宣传广告中使用与涉案图片相同的图片,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至于被告认为其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问题,经查,被告系云南**集团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一定的财产,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范围,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承担相当责任,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使用图片刊登广告并非连续性的行为,且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该侵权行为仍在继续,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已无支持的必要。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由于缺乏具体依据,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和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对原告经济利益的实际影响,以及原告为维护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部分成立,对其成立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印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2000元;

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元,由原告华盖**术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云**印务中心负担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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