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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网站与曲靖**视局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网**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公司)诉被告云南广播电视信息传输网络**公司、云南广播电视信息传输网络**公司曲靖分公司、曲靖市广播电视局和曲靖**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26日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网**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广播电视信息传输网络**公司、云南广播电视信息传输网络**公司曲靖分公司、曲靖市广播电视局和曲靖珠江网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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