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宏州诉被告新乡市**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宏州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熊宏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宏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35元,减半收取3067.5元,由原告熊宏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