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鹤壁佳多科工贸**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鹤壁佳多科工贸**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新乡市**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保卫、委托代理人张**、张**,鹤壁佳多科工贸**公司委托代理人邢**、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新乡市**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日,鹤**多科工贸**公司以同样理由向本院申诉撤回对新乡市**有限公司的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鹤壁佳多科工贸**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新乡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鹤壁佳多科工贸**公司撤回对新乡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3)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鹤壁佳多科工贸**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新乡市**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