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市**限公司诉被告黄冈市**有限公司、山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0元,减半收取4350元,由原告无锡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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