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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尼**公司与淄博澳**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霍尼**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因与被申请人淄博澳**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申请人霍尼**公司称:申请人系第95194097.X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淄博澳**限公司正在实施侵犯其上述专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对原告的合法权利和重大经济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95194097.X号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直至该专利失效或本案的判决或调解书生效之日为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霍**国际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霍**国际公司第95194097.X号发明专利的行为,直至2015年7月4日或本案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之日为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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