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限公司与被告福**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0420元,由原告青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